就我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實務的瞭解,有一些小小心得:
- 案名後接「契約變更」:意思就是原本的契約內容不敷所需,必須在同一個案子裡多買或多做一點東西,因為涉及經費變更,所以另案議價。
- 決標金額和底價金額相同:若是最低價得標,那決標金額和底價相同當然是非~常巧合,事實上,只要決標金額是底價的98%或99%就很神奇了!但若是最有利標,評選出條件最好的廠商來議價,因為有6次減價機會,慢慢把標價減到接近底價就很有可能,甚至廠商可以主動提出「原以底價承作」,那決標金額和底價相同就不希奇啦。
- 公開招標卻只有1家廠商投標:公開招標若只有1家投標,通常是會流標,當然可以事先簽准,或是重新招標時,只有1家來投也能開標繼續走下去;但這麼多公開招標的案子只有1家來投卻都能決標,這很幸運哩,若說是工作量和預算金額對等的好案子,現在這麼不景氣,一定有很多廠商來投標的,會乏人問津的案子,恐怕就沒那麼好做,經驗上來說通常不會有好廠商來投,這麼多案子都是委給唯一投標廠商,真的沒問題嗎?
這些少得可憐的資料還需要大幅加強,才能成為有效的監督工具,它需要:
- 有人一起來補充內容;g0v的提案門檻看起來挺高的,我不敢隨便跑去亂。
- 有熟悉政府採購法規和實務的人(尤其台電體系),一起看看程序上有沒有問題。
- 有熟悉業界生態的人來檢視得標廠商,比如品質、風評,或者會不會根本很多廠商是同個老闆。
- 熟悉土木、電力工程的人幫忙看看,就算決標公告裡沒有內容細項,也可以看看時程等方面有沒有問題。
- 熟悉消防、勞安或災防的人確認消防或疏散計畫等,是否應公開周知,或接受檢驗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